我市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近日,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传来好消息,我市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青岛率先实施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医保大病救助制度,完成了“三险合一”的城乡统筹保障体系。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我市积极探索构建“基本医保+大病医保+补充医保”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旨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在制度安排上,按照政府主导与自愿参加相结合、普惠性与个性化相结合、补短板与精准化相结合、政府有作为和市场有活力相结合的原则,设计了全民补充医疗保险。
全民补充医保覆盖全民,不加重缴费负担。按照规定,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均应参加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目前,全市共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82万余人,其中城镇职工20万人、城乡居民62万人。这些参保人,均可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在个人缴费方面,2017年全体参保人暂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既体现个人义务又不加重缴费负担。不过,这个缴费义务不需要个人单独履行,而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部分中划转,从居民医保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在个人待遇方面,由于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自财政、个人及其它筹集渠道,因此在保障内容上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之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它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简称特药特材)。目前我市纳入保障的特殊药品和耗材已由最初的9个逐步扩展到了35个,品种、数量和覆盖病种之多居全国之最。参保人根据临床需要使用特殊药品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
在超限额保障方面,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符合门诊慢性病管理的临床必需的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王亚南 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