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央、省的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市预决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和时限
从2014年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逐步公开下列预决算信息。
(一)财政预决算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财政预算,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上年度财政决算,包括提交审议的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审议批准的收支预决算表。
财政预决算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公开时限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或人大常委会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2014年财政预算应于第三季度前公开,2013年度财政决算应于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部门预决算
除涉密部门、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当年预算和上年度决算。公开内容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表和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部门预决算由各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开,公开时限为财政部门批复预决算后15个工作日内。其中,市级部门预决算从2014年起都要公开;区(市)级部门先公开2014年当年预算,从2015年起公开当年预算和上年度决算。2014年部门预算应于第三季度前公开。
(三)“三公”经费预决算
除涉密部门、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通过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和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内容包括“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应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各部门和单位公开“三公”经费决算时,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
“三公”经费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分别公开。财政部门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各部门和单位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
“三公”经费预决算应与部门预决算同步公开,其中,“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第三季度。市级“三公”经费预决算从2014年起都要公开;区(市)级先公开2014年当年预算,从2015年起公开当年预算和上年度决算。
(四)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信息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支出用途的透明度,从2014年起,逐步公开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信息。
1.公开范围。2014年,先从每个事权管理部门中选取1-2项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公开。从2015年起,除涉密等不宜公开的资金外,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公开。从2016年起,将专项业务费纳入公开范围。
2.公开内容。按照“事权管理部门-专项资金名称-预算安排金额-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内容-资金安排数额―资金安排依据-具体支出用途”这一链条,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信息。
3.公开渠道。公开的信息从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自动生成,每个工作日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实时在“青岛政务网”上发布。
4.公开时间。2014年部分专项资金公开工作,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2015年起,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始公开。
5.其他事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信息公开责任,由各事权管理部门承担,社会公众提出的问询和质疑,由各部门负责解释和答复。同时,在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话,受理公众对相关部门答复工作的投诉,并对投诉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市应参照市级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区(市)级专项资金公开方案。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认识,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不折不扣地执行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动态掌握预决算公开情况,各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区、市预决算公开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社情民意评估和舆论引导,做好应对预案,密切跟踪舆情,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要重视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规范化操作水平,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预决算信息。
(三)预决算信息应通过同级政府政务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其中,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应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各级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要为预决算公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妥善处理预决算中的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五)纳入山东省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的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要按照省里确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公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等。
(六)2014年拟公开的市级专项资金,由各事权管理部门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5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