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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6 来源:市政府信息公开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要求 (一)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总结报告全年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二)各区、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统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物价、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要依照年度报告制度中《关于〈条例〉规定的部分重点信息的统计说明》,做好相关重点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工作。 (三)行政审批、财政、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以及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九个重点领域的责任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当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31号)要求,总结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中关于“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新增职能的部门要做好新增业务信息公开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年度报告以文字为主,同时要求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文中也可附其他相关图表。报告数据统计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度报告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翔实。 二、备案要求 (一)各单位编制好年度报告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于2014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香港中路17号市级机关3号办公楼709房间,联系人:王萌琳,联系电话:85912130)备案。各部门、各单位金宏电子政务网中已有“政务公开信息管理系统”的,请在该系统“年度报告和年度报表”中直接填报;请各区市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网将年度报告相关报表发送到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情况,市档案局和市文广新局负责汇总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及查询情况。 三、发布要求 (一)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年度报告在政务公开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后,将在青岛政务网统一发布。 (二)各区、市政府于2014年3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年度报告。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在做好本级本部门年度报告编发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本级政府部门、镇(街道)和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报告编发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对年度报告编制、备案和发布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上报表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上报、统计表的填报说明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0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上报表 (各区、市政府填写)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通过政务公开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上报、统计表的填报说明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条):指按照《条例》要求,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其中,部门机构信息一般整合为1条,业务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审批、办事、民生和社会管理等信息。上述有关信息如在2012年之前发布但本年度未更新的,不应统计在内。 2.依申请公开收缴费用:指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费用总额。其中,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执行。 3.被投诉、举报(件):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投诉、举报数量,由被举报单位统计。各区、市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情况进行汇总后填报。“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件)”和“纠错(件)”指经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受理后,判定投诉、举报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正错误的数量。 4.被提起行政复议(件):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单位统计。 各区、市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情况进行汇总后填报。“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件)”和“纠错(件)”指经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判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正错误的数量。 5.被提起行政诉讼(件):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单位统计。各区、市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情况进行汇总后填报。“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件)”和“纠错(件)”指经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判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正错误的数量。 6.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指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页)或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信息公开专栏数量(两网不重复统计)。 7.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和接待人次:指为方便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行政中心以及机关办公场所等处设置的查阅点及接待人次。 8.全职工作人员:指专门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 9.政府信息公开专项预算: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向财政和有关部门申请报批的预算。 10.表格内容请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若无相关信息,请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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